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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 08-12-17 10:00:11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第七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第九条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 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 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 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 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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