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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交割细则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1-07 10:08:12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二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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