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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1-07 10:07:15

  第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章】第十二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

  不合格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见附件12)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六十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60元/吨天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10】吨/手)。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10】吨/手)。

  附件11: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F/DCE L001-200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

  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3 技术要求

  3.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状或扁圆状颗粒,粒子的尺寸任意方向上应为2-5mm,不夹杂金属、机械杂质。

  3.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指标



  3.2.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且产品的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0.003g/cm3。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

  4.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15182执行。

  5 标志、包装和贮存

  5.1 标志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

  5.2 包装

  使用原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3 贮存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并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在露天堆放。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12: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推荐厂家推荐牌号



  注: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内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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