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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1-06 09:48:13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三条 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五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七条 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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