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单位业务系统的建设,有效控制金融期货业务系统的风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交易所交易业务规则,制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
第二条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参与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会员(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以及直接接入交易所的交易会员。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三条 会员业务系统包括机房基础设施、网络、主机、数据库、应用系统。会员申请会员资格时,应如实向交易所提供这些系统的设计文档和关键性技术指标,并保证遵守交易所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四条 会员应建设中心机房。对于将中心机房外包的会员,外包机房视为其中心机房。机房等级应达到《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B类以上(含B类),机房应部署UPS并采用双路供电。
第五条 会员的核心网络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网络承建集成商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二、网络设备的性能和通信链路带宽应保证满足业务需求;
三、网络不应存在单点故障,其通讯链路和网络设备应有备份措施;
四、不同业务或应用应采取适当技术手段隔离,交易网段和非交易网段应实现隔离,开发测试设施和运营设施应进行分离;
五、与互联网、外联单位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如防火墙、安全网关、隔离网闸等),以确保网络的安全。
第六条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通讯链路可以选择"上证通接入"、"三所联网接入"、"直接接入"三种方式(参考《远程接入网络技术说明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员必须采用主备链路同时接入交易所。主链路带宽不低于512Kbps,备份链路带宽不低于128Kbps。
二、通过三所联网接入和上证通接入的会员,应与接入端交易所协商,保证接入交易所带宽在要求的带宽以上。
三、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必须采用双链路直接接入交易所,主备链路带宽均不低于2M,并通过技术手段保证两条链路具有自动切换能力。
第七条 会员应保证主机、数据库系统的性能满足其业务系统对性能和容量的要求。
第八条 会员业务系统功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九条 会员业务系统除保证交易、结算、交割等基本业务功能外,还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后台系统必须与交易所参与人服务接口系统(PSIS,
详见《参与人服务接口系统(PSIS)介绍》)连接。
二、业务系统应具有有效的认证和授权机制、用户口令保护机制。具有完备的操作日志和错误报告。
三、业务数据在与外部系统连接的通讯网络上应以加密方式传输。
四、风控系统必须具备盘中风险试算、强平、通知机制、
日志审计、逐日盯市、每日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数据、盘中资金实时计算等功能。
第十条 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系统需要提供交易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会员提供电子化出入金、结算参数和结算数据发布等必须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业务系统建设应符合标准性、开放性和可靠性的原则:
一、采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行情API接入交易所,其编程和代码规范必须符合交易所《交易业务接口使用手册》、《行情业务接口使用手册》中有关API编程的基本要求。
二、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之间的接口应当清晰明确、整体技术架构及数据库结构设计应便于维护。
三、采用开放接口的系统,会员应当提供交易终端与柜台,柜台与结算系统之间的接口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