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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1-01 11:03:09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注:变色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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