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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1-01 10:5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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