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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http://www.gfqhxa.com 新闻来源: 作者: 08-10-31 09:35:04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以下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 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 中国证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证券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章程。做出该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3个月。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格式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为准。

(四)相关证监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批准文件及第三方存管实施进展说明。

(五)分管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及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简历格式见附件2。

(六)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二)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三)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四)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五)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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